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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判斷適用稅制及計算持有期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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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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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即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若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適用舊制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而此所稱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係指「最近一次」繼承或受遺贈時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如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之課稅範圍,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的持有期間時,按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可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享受較低稅率或適用自住房地優惠,惟該令釋並未變動房地交易應適用之稅制。

該局舉例,甲君之父於65年10月間取得A房地,甲父於106年間死亡後,由甲君之母繼承A房地,甲母復於107年間死亡,再由甲君繼承A房地,嗣甲君於113年1月間將A房地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房地係其父於65年間取得,屬其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再由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非屬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稅範圍。案經該局以A房地係甲母於106年間繼承取得,屬被繼承人(指最近一次繼承時之被繼承人,即指甲母,非甲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再由甲君繼承取得之情形,核屬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稅範圍,不過在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時,則可將甲父及甲母的持有期間併計(併計後持有期間為65年10月間至113年1月間),爰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若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請務必留意前開規定。又倘經自行檢視,如有未依限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除房地合一所得稅逃漏稅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