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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控外国企业(CFC)盈余时,未实现FVPL之评价损益得选择延后至实现时计算损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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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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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12年起开始施行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税制。然而,考量CFC持有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其短期损益波动幅度较大且非人为所能操控,爰针对CFC之FVPL未实现评价损益,放宽纳税义务人於计算CFC当年度盈余时,得选择递延认列,俟未来处分或重分类时,再以实现数计入CFC年度盈余,以完整反映CFC真实损益。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7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於计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资本额之CFC当年度盈余时,针对该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价值变动数,得选择递延认列,且一经择定不得变更,俟实际处分或重分类FVPL时,再将处分或重分类之FVPL调整数(即交易日公允价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计入处分或重分类年度之CFC年度盈余。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持有CFC之乙公司113年2月1日购买股票1,000万元,该金融资产被分类为FVPL,而前开金融资产价值於113年12月31日涨至1,200万元,嗣后於114年3月1日以市价1,500万元卖出。甲公司倘若选择递延至实现时计算FVPL评价损益,则计算CFC乙公司113年度盈余时可先减除FVPL评价损益200万元,待114年实际出售该项金融资产时,再行计算FVPL调整数500万元(即交易日公允价值1,500万元-取得成本1,000万元),并计入CFC乙公司114年度盈余列报甲公司投资收益。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若针对CFC持有之FVPL评价损益,采递延方式认列,则其全部直接持有之CFC应择定相同计算方式,且一经择定不得变更,若未来未采用相同方式计算损益或未依限检附文件,则自未采用相同方式之年度或未检附文件所属年度起10年内不得适用递延认列FVPL评价损益之规定,且应将CFC已累积调节之损益计入当年度盈余,请营利事业注意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