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申报受控外国企业(CFC)盈余时,未实现FVPL之评价损益得选择延后至实现时计算损益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我国自112年起开始施行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税制。然而,考量CFC持有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其短期损益波动幅度较大且非人为所能操控,爰针对CFC之FVPL未实现评价损益,放宽纳税义务人於计算CFC当年度盈余时,得选择递延认列,俟未来处分或重分类时,再以实现数计入CFC年度盈余,以完整反映CFC真实损益。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7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於计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资本额之CFC当年度盈余时,针对该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价值变动数,得选择递延认列,且一经择定不得变更,俟实际处分或重分类FVPL时,再将处分或重分类之FVPL调整数(即交易日公允价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计入处分或重分类年度之CFC年度盈余。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持有CFC之乙公司113年2月1日购买股票1,000万元,该金融资产被分类为FVPL,而前开金融资产价值於113年12月31日涨至1,200万元,嗣后於114年3月1日以市价1,500万元卖出。甲公司倘若选择递延至实现时计算FVPL评价损益,则计算CFC乙公司113年度盈余时可先减除FVPL评价损益200万元,待114年实际出售该项金融资产时,再行计算FVPL调整数500万元(即交易日公允价值1,500万元-取得成本1,000万元),并计入CFC乙公司114年度盈余列报甲公司投资收益。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若针对CFC持有之FVPL评价损益,采递延方式认列,则其全部直接持有之CFC应择定相同计算方式,且一经择定不得变更,若未来未采用相同方式计算损益或未依限检附文件,则自未采用相同方式之年度或未检附文件所属年度起10年内不得适用递延认列FVPL评价损益之规定,且应将CFC已累积调节之损益计入当年度盈余,请营利事业注意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