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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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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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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112年起開始施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稅制。然而,考量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其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爰針對CFC之FVPL未實現評價損益,放寬納稅義務人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年度盈餘,以完整反映CFC真實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FVPL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CFC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CFC之乙公司113年2月1日購買股票1,000萬元,該金融資產被分類為FVPL,而前開金融資產價值於113年12月31日漲至1,200萬元,嗣後於114年3月1日以市價1,500萬元賣出。甲公司倘若選擇遞延至實現時計算FVPL評價損益,則計算CFC乙公司113年度盈餘時可先減除FVPL評價損益200萬元,待114年實際出售該項金融資產時,再行計算FVPL調整數500萬元(即交易日公允價值1,5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並計入CFC乙公司114年度盈餘列報甲公司投資收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針對CFC持有之FVPL評價損益,採遞延方式認列,則其全部直接持有之CFC應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未來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損益或未依限檢附文件,則自未採用相同方式之年度或未檢附文件所屬年度起10年內不得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CFC已累積調節之損益計入當年度盈餘,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