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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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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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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112年起開始施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稅制。然而,考量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其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爰針對CFC之FVPL未實現評價損益,放寬納稅義務人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年度盈餘,以完整反映CFC真實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FVPL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CFC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CFC之乙公司113年2月1日購買股票1,000萬元,該金融資產被分類為FVPL,而前開金融資產價值於113年12月31日漲至1,200萬元,嗣後於114年3月1日以市價1,500萬元賣出。甲公司倘若選擇遞延至實現時計算FVPL評價損益,則計算CFC乙公司113年度盈餘時可先減除FVPL評價損益200萬元,待114年實際出售該項金融資產時,再行計算FVPL調整數500萬元(即交易日公允價值1,5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並計入CFC乙公司114年度盈餘列報甲公司投資收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針對CFC持有之FVPL評價損益,採遞延方式認列,則其全部直接持有之CFC應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未來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損益或未依限檢附文件,則自未採用相同方式之年度或未檢附文件所屬年度起10年內不得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CFC已累積調節之損益計入當年度盈餘,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