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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申请停业,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时申报当期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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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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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统一发票营业人申请停业,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时申报当期销售额、应纳税额或溢付营业税额。如逾期申报将被加徵滞报金或怠报金。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税额或溢付营业税额。又同法第49条规定,营业人如未依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徵1%滞报金,金额不得少於新台币(下同)1,200元,不得超过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30%怠报金,金额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过30,000元。无应纳税额者,滞报金为1,200元,怠报金为3,000元。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申请自114年4月15日暂停营业1年,该营业人误以为114年3-4月无销售额且已经申请停业,未於114年5月15日前申报营业税,经国税局通知后,迟至114年6月10日始办理申报(30日内),甲营业人当期虽无销售额,仍应依前述规定加徵滞报金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