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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灾害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下者免实地勘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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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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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受到丹娜丝台风影响,造成部分地区严重灾情,为协助受灾民众快速取得稽徵机关核发之灾害损失证明,该局将秉持从宽、从速、从简原则,主动协助及辅导受灾纳税义务人办理各项税捐减免事宜。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申报灾害损失金额在新台币30万元以下,民众只要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填报个人灾害损失申报(核定)表,并检具受损财产之证明文件(如受灾财物照片、原始取得凭证、维修估价单、受损财物修复取得发票或收据等),国税局将予以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

该局提醒,个人灾害损失申报(核定)表,请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下载或就近向国税局索取,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书面邮寄申请,也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路径:首页/线上服务/线上申办/税务线上申办/灾害损失勘查)线上申请,附件已完成上传者,免再寄送纸本,快速又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