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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灾害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下者免实地勘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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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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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受到丹娜丝台风影响,造成部分地区严重灾情,为协助受灾民众快速取得稽徵机关核发之灾害损失证明,该局将秉持从宽、从速、从简原则,主动协助及辅导受灾纳税义务人办理各项税捐减免事宜。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申报灾害损失金额在新台币30万元以下,民众只要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填报个人灾害损失申报(核定)表,并检具受损财产之证明文件(如受灾财物照片、原始取得凭证、维修估价单、受损财物修复取得发票或收据等),国税局将予以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

该局提醒,个人灾害损失申报(核定)表,请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下载或就近向国税局索取,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书面邮寄申请,也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路径:首页/线上服务/线上申办/税务线上申办/灾害损失勘查)线上申请,附件已完成上传者,免再寄送纸本,快速又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