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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医疗(事)机构申请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适用条件放宽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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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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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审核要点」,放宽申请对象及门槛。财政部南区国税局鼓励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险特约之私立医疗(事)机构,如符合条件,可向执行业务所在地稽徵机关提出申请,以维护因病就医者报税权益。

该局说明,为鼓励非全民健康保险特约之私立医疗(事)机构申请认定为「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疗(事)机构」,俾利纳税义务人因病就医治疗、生产、接受医疗照护等医疗行为之必要支出及相关费用,可列报综合所得税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财政部将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适用对象放宽并松绑申请条件及明定申请时程,修正重点如下:
(一)适用对象:
申请适用对象从医院及诊所,放宽增加物理治疗所、职能治疗所、语言治疗所、心理治疗(谘商)所、听力所及助产机构。
(二)缩短申请前核实申报年度:
将原提出申请年度之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帐簿凭证资料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缩短为提出申请年度之前一年度依法按帐簿凭证资料及实际所得额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
(三)申请时程:
明定申请时程为前一年度所得税法定或依法展延结算申报期间届满次日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该局举例,A诊所目前为非全民健康保险特约诊所,如欲在今(114)年申请认定为「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疗(事)机构」,只要前一年度也就是113年度依法按帐簿凭证资料及实际所得额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就可以在1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申请,经辖属国税局查帐核实认定及无重大违章,并报请财政部认定后,就可自114年度开始适用。

该局呼吁,符合上开适用条件而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险特约之私立医疗(事)机构,申请认定为「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疗(事)机构」,不仅依法设帐申报之执行业务所得可以从认定适用年度起三年内皆适用书面审核并免列为选案查核对象;病患(纳税义务人)支付该等机构的医药费用,也可以列报综合所得税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财政部核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疗(事)机构相关资讯,会置於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站〔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径:首页/税务资讯/经财政部核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诊所)〕供民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