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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医疗(事)机构申请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适用条件放宽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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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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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审核要点」,放宽申请对象及门槛。财政部南区国税局鼓励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险特约之私立医疗(事)机构,如符合条件,可向执行业务所在地稽徵机关提出申请,以维护因病就医者报税权益。

该局说明,为鼓励非全民健康保险特约之私立医疗(事)机构申请认定为「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疗(事)机构」,俾利纳税义务人因病就医治疗、生产、接受医疗照护等医疗行为之必要支出及相关费用,可列报综合所得税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财政部将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适用对象放宽并松绑申请条件及明定申请时程,修正重点如下:
(一)适用对象
申请适用对象从医院及诊所,放宽增加物理治疗所、职能治疗所、语言治疗所、心理治疗(谘商)所、听力所及助产机构。
(二)缩短申请前核实申报年度:
原提出申请年度之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帐簿凭证资料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缩短为提出申请年度之前一年度依法按帐簿凭证资料及实际所得额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
(三)申请时程
明定申请时程为前一年度所得税法定或依法展延结算申报期间届满次日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该局举例,A诊所目前为非全民健康保险特约诊所,如欲在今(114)年申请认定为「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疗(事)机构」,只要前一年度也就是113年度依法按帐簿凭证资料及实际所得额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就可以在1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申请,经辖属国税局查帐核实认定及无重大违章,并报请财政部认定后,就可自114年度开始适用。

该局呼吁,符合上开适用条件而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险特约之私立医疗(事)机构,申请认定为「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疗(事)机构」,不仅依法设帐申报之执行业务所得可以从认定适用年度起三年内皆适用书面审核并免列为选案查核对象;病患(纳税义务人)支付该等机构的医药费用,也可以列报综合所得税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财政部核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疗(事)机构相关资讯,会置於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站〔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径:首页/税务资讯/经财政部核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诊所)〕供民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