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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適用條件放寬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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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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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對象及門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鼓勵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如符合條件,可向執行業務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因病就醫者報稅權益。

該局說明,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俾利納稅義務人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必要支出及相關費用,可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財政部將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適用對象放寬並鬆綁申請條件及明定申請時程,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申請適用對象從醫院及診所,放寬增加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縮短申請前核實申報年度:
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縮短為提出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三)申請時程
明定申請時程為前一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

該局舉例,A診所目前為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如欲在今(114)年申請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只要前一年度也就是113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就可以在1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申請,經轄屬國稅局查帳核實認定及無重大違章,並報請財政部認定後,就可自114年度開始適用。

該局呼籲,符合上開適用條件而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不僅依法設帳申報之執行業務所得可以從認定適用年度起三年內皆適用書面審核並免列為選案查核對象;病患(納稅義務人)支付該等機構的醫藥費用,也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財政部核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相關資訊,會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供民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