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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给付他方财产或赡养费,免课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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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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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财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财税字第0890456320号函及91年4月24日台财税字第0910451253号函释,夫妻依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配偶一方应给付予他方之财产或赡养费,不课赠与税,相对於收取方亦不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离婚双方於协商财产分配或赡养费时,宜签订书面协议,详细列明财产分配或赡养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间等;若给付超过书面协议所载范围,且主张超过部分属离婚约定之给付者,则支付方需负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是离婚当时约定的给付,超过部分将被视为无偿移转,并课徵赠与税。例如,甲乙二人於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甲将拥有的房产及现金500万元,於离婚后归乙所有,因此甲乙双方於离婚后,甲办理房产转让登记予乙,以及转帐汇入乙帐户现金500万元的部分,无须课徵赠与税,乙方增加财产亦不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特别呼吁,若给付的内容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不符者,超过部分应主动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受罚或损害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