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给付他方财产或赡养费,免课赠与税!! 2025-06-05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财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财税字第0890456320号函及91年4月24日台财税字第0910451253号函释,夫妻依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配偶一方应给付予他方之财产或赡养费,不课赠与税,相对於收取方亦不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离婚双方於协商财产分配或赡养费时,宜签订书面协议,详细列明财产分配或赡养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间等;若给付超过书面协议所载范围,且主张超过部分属离婚约定之给付者,则支付方需负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是离婚当时约定的给付,超过部分将被视为无偿移转,并课徵赠与税。例如,甲乙二人於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甲将拥有的房产及现金500万元,於离婚后归乙所有,因此甲乙双方於离婚后,甲办理房产转让登记予乙,以及转帐汇入乙帐户现金500万元的部分,无须课徵赠与税,乙方增加财产亦不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特别呼吁,若给付的内容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不符者,超过部分应主动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受罚或损害自身权益。
该局进一步说明,离婚双方於协商财产分配或赡养费时,宜签订书面协议,详细列明财产分配或赡养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间等;若给付超过书面协议所载范围,且主张超过部分属离婚约定之给付者,则支付方需负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是离婚当时约定的给付,超过部分将被视为无偿移转,并课徵赠与税。例如,甲乙二人於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甲将拥有的房产及现金500万元,於离婚后归乙所有,因此甲乙双方於离婚后,甲办理房产转让登记予乙,以及转帐汇入乙帐户现金500万元的部分,无须课徵赠与税,乙方增加财产亦不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特别呼吁,若给付的内容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不符者,超过部分应主动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受罚或损害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