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7-2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甲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以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或損害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