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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费用及因违反各种法规所裁处之罚锾不得列报营利事业之费用或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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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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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各项费用或损失,应与业务有关,始得认列,爰家庭费用及罚锾,不属经营事业必要及合理费用,不得列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及损失,或家庭之费用,以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营利事业之费用或损失。立法意旨在於事业与家庭费用应予明确划分,避免企业与家庭或个人费用混淆,有违公平合理;而营利事业因违法行为所裁处之罚锾,系属对其违反法规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为费用,无异是政府对罚锾给与租税补贴,将抵销制裁之效果。

该局举例说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其列报其他费用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经检视所提示之明细分类帐等相关资料,发现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炉、洗衣机、扫地机及违反税法规定之罚锾计60万元,依前揭规定不得认列为费用,经该局调减其他费用60万元,予以补税并加计利息。

该局特别提醒,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有与该营利事业本身业务无关,或因违反各种法规所裁处之罚锾等支出,均应自相关费用科目项下调整减除,以免不符规定而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