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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费用及因违反各种法规所裁处之罚锾不得列报营利事业之费用或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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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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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各项费用或损失,应与业务有关,始得认列,爰家庭费用及罚锾,不属经营事业必要及合理费用,不得列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及损失,或家庭之费用,以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营利事业之费用或损失。立法意旨在於事业与家庭费用应予明确划分,避免企业与家庭或个人费用混淆,有违公平合理;而营利事业因违法行为所裁处之罚锾,系属对其违反法规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为费用,无异是政府对罚锾给与租税补贴,将抵销制裁之效果。

该局举例说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其列报其他费用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经检视所提示之明细分类帐等相关资料,发现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炉、洗衣机、扫地机及违反税法规定之罚锾计60万元,依前揭规定不得认列为费用,经该局调减其他费用60万元,予以补税并加计利息。

该局特别提醒,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有与该营利事业本身业务无关,或因违反各种法规所裁处之罚锾等支出,均应自相关费用科目项下调整减除,以免不符规定而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