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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費用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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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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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列,爰家庭費用及罰鍰,不屬經營事業必要及合理費用,不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避免企業與家庭或個人費用混淆,有違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因違法行為所裁處之罰鍰,係屬對其違反法規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補貼,將抵銷制裁之效果。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檢視所提示之明細分類帳等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爐、洗衣機、掃地機及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計6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經該局調減其他費用60萬元,予以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與該營利事業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等支出,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