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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纳税义务人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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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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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协助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税捐,财政部提供税捐协助措施,纳税义务人得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延期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

该局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及财政部114年4月17日发布「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规定,纳税义务人倘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提供协助措施、营利事业收入减少或个人被减薪、非自愿离职、工作日减少或其他情形,致不能一次缴清税捐者,皆可提出申请,国税局受理后将秉持从速、从宽、从简原则,尽速审理回复。

该局进一步说明,适用税目包含综合所得税、房地合一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纳税义务人可使用凭证或透过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及缴税系统连结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以「线上申办」方式申请,或自财政部税务入口网下载「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申请书」,填妥后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向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临柜申请或邮寄申请。

该局提醒,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而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的纳税义务人,务必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