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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纳税义务人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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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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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协助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税捐,财政部提供税捐协助措施,纳税义务人得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延期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

该局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及财政部114年4月17日发布「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规定,纳税义务人倘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提供协助措施、营利事业收入减少或个人被减薪、非自愿离职、工作日减少或其他情形,致不能一次缴清税捐者,皆可提出申请,国税局受理后将秉持从速、从宽、从简原则,尽速审理回复。

该局进一步说明,适用税目包含综合所得税、房地合一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纳税义务人可使用凭证或透过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及缴税系统连结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以「线上申办」方式申请,或自财政部税务入口网下载「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申请书」,填妥后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向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临柜申请或邮寄申请。

该局提醒,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而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的纳税义务人,务必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