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纳税义务人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享有税负减免,应注意适用要件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6-0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配合政府推动长期照顾政策,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负担,自108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如为符合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须长期照顾的身心失能者,於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可依规定每人每年定额扣除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万元。

该局说明,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设有排富条款有下列三种情形不适用一、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二、股利及盈余按28%税率分开计税。三、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规定之扣除金额(114年度为750万元)。而符合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规定之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资格,有下列3种情形:一、依法得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资格之被看护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属长期照顾服务申请及给付办法所定长期照顾需要等级第2级至第8级,且使用长期照顾服务。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课税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或团体家屋,全年达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达90日且持续入住至课税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数,不受90日之限制。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受扶养亲属乙君之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0,000元,该局以甲君适用税率为20%,否准认列该项扣除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其适用税率并未超过20%,仍可适用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云云。经该局以所得税法规定适用税率20%即应列入排富范围,乃驳回甲君复查申请。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应注意适用要件,并检附证明文件,但如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经由网际网路向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查询或至国税局临柜查调年度所得及扣除额之资料,包含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者,可迳依查询之资料申报扣除,免再检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