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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享有税负减免,应注意适用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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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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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配合政府推动长期照顾政策,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负担,自108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如为符合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须长期照顾的身心失能者,於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可依规定每人每年定额扣除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万元。

该局说明,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设有排富条款有下列三种情形不适用一、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二、股利及盈余按28%税率分开计税。三、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规定之扣除金额(114年度为750万元)。而符合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规定之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资格,有下列3种情形:一、依法得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资格之被看护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属长期照顾服务申请及给付办法所定长期照顾需要等级第2级至第8级,且使用长期照顾服务。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课税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或团体家屋,全年达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达90日且持续入住至课税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数,不受90日之限制。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受扶养亲属乙君之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0,000元,该局以甲君适用税率为20%,否准认列该项扣除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其适用税率并未超过20%,仍可适用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云云。经该局以所得税法规定适用税率20%即应列入排富范围,乃驳回甲君复查申请。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应注意适用要件,并检附证明文件,但如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经由网际网路向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查询或至国税局临柜查调年度所得及扣除额之资料,包含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者,可迳依查询之资料申报扣除,免再检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