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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享有税负减免,应注意适用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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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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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配合政府推动长期照顾政策,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负担,自108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如为符合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须长期照顾的身心失能者,於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可依规定每人每年定额扣除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万元。

该局说明,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设有排富条款有下列三种情形不适用一、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二、股利及盈余按28%税率分开计税。三、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规定之扣除金额(114年度为750万元)。而符合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规定之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资格,有下列3种情形:一、依法得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资格之被看护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属长期照顾服务申请及给付办法所定长期照顾需要等级第2级至第8级,且使用长期照顾服务。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课税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或团体家屋,全年达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达90日且持续入住至课税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数,不受90日之限制。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受扶养亲属乙君之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0,000元,该局以甲君适用税率为20%,否准认列该项扣除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其适用税率并未超过20%,仍可适用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云云。经该局以所得税法规定适用税率20%即应列入排富范围,乃驳回甲君复查申请。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应注意适用要件,并检附证明文件,但如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经由网际网路向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查询或至国税局临柜查调年度所得及扣除额之资料,包含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者,可迳依查询之资料申报扣除,免再检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