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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享有税负减免,应注意适用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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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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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配合政府推动长期照顾政策,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负担,自108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如为符合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须长期照顾的身心失能者,於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可依规定每人每年定额扣除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万元。

该局说明,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设有排富条款有下列三种情形不适用一、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二、股利及盈余按28%税率分开计税。三、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规定之扣除金额(114年度为750万元)。而符合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规定之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资格,有下列3种情形:一、依法得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资格之被看护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属长期照顾服务申请及给付办法所定长期照顾需要等级第2级至第8级,且使用长期照顾服务。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课税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或团体家屋,全年达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达90日且持续入住至课税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数,不受90日之限制。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受扶养亲属乙君之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0,000元,该局以甲君适用税率为20%,否准认列该项扣除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其适用税率并未超过20%,仍可适用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云云。经该局以所得税法规定适用税率20%即应列入排富范围,乃驳回甲君复查申请。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应注意适用要件,并检附证明文件,但如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经由网际网路向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查询或至国税局临柜查调年度所得及扣除额之资料,包含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者,可迳依查询之资料申报扣除,免再检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