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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医药及生育费报你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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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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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时值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民众采列举扣除医药及生育费时,除须确认系属医疗性质之费用外,尚须付予符合规定之医疗院所,且受有保险给付或政府补助部分,不得扣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及生育费,必须是给付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才能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至财政部核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诊所)名单,已公告於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路径:首页/税务资讯/经财政部核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诊所)〕,民众可於该网站查询就医或看诊之私立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列报扣除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2年度申报列举扣除医药及生育费新台币(下同)30万元,其中属於乙牙医诊所之医药费为20万元,惟经该局查得乙牙医诊所非属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亦非属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故否准认列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20万元,并核定补徵税额8万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报列举扣除医药及生育费时,若扣除金额系依国税局提供查询之资料申报,得免检附缴费单据;若有增修扣除金额情形,仍应检附缴费单据供稽徵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