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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医药及生育费报你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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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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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时值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民众采列举扣除医药及生育费时,除须确认系属医疗性质之费用外,尚须付予符合规定之医疗院所,且受有保险给付或政府补助部分,不得扣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及生育费,必须是给付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才能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至财政部核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诊所)名单,已公告於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路径:首页/税务资讯/经财政部核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诊所)〕,民众可於该网站查询就医或看诊之私立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列报扣除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2年度申报列举扣除医药及生育费新台币(下同)30万元,其中属於乙牙医诊所之医药费为20万元,惟经该局查得乙牙医诊所非属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亦非属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故否准认列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20万元,并核定补徵税额8万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报列举扣除医药及生育费时,若扣除金额系依国税局提供查询之资料申报,得免检附缴费单据;若有增修扣除金额情形,仍应检附缴费单据供稽徵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