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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享有稅負減免,應注意適用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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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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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該局說明,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有下列三種情形不適用一、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114年度為750萬元)。而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規定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有下列3種情形:一、依法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0,000元,該局以甲君適用稅率為20%,否准認列該項扣除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適用稅率並未超過20%,仍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云云。經該局以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稅率20%即應列入排富範圍,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注意適用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但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年度所得及扣除額之資料,包含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可逕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免再檢附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