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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農地免繳贈與稅二要件一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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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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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贈與他人農地,在什麼條件或限制下,才可以免繳贈與稅。

該局說明,贈與他人農地,如欲免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須符合下列二項要件:(一)受贈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二)贈與之農地作農業使用,並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書。另受贈人應注意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繼續作農業使用之限制。倘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將農地移轉他人,國稅局會依法追繳贈與稅;惟如因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地者,則不受限制,免予補徵應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2月間贈與兒子乙君1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公告土地現值3,220萬元),並檢附該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書供核,經該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114年1月間將該農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丙君,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對甲君追繳贈與稅325萬元【〔贈與淨額3,000萬元(贈與總額3,22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該局呼籲贈與他人農地,應留意受贈對象及作農業使用之情形,符合上開要件方可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仍應於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才不會被追繳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