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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农地免缴赠与税二要件一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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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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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询问,赠与他人农地,在什么条件或限制下,才可以免缴赠与税。

该局说明,赠与他人农地,如欲免徵赠与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须符合下列二项要件:(一)受赠对象为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二)赠与之农地作农业使用,并提示农业使用证明书。另受赠人应注意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需继续作农业使用之限制。倘未继续作农业使用或将农地移转他人,国税局会依法追缴赠与税;惟如因受赠人死亡、受赠农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地者,则不受限制,免予补徵应纳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0年2月间赠与儿子乙君1笔作农业使用之农地(公告土地现值3,220万元),并检附该用地作农业使用之证明书供核,经该局核定免徵赠与税。惟乙君於114年1月间将该农地出售移转予第三人丙君,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应对甲君追缴赠与税325万元【〔赠与净额3,000万元(赠与总额3,220万元-免税额220万元)×税率15%〕-累进差额125万元】。

该局呼吁赠与他人农地,应留意受赠对象及作农业使用之情形,符合上开要件方可免徵赠与税;但受赠人仍应於受赠后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才不会被追缴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