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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农地免缴赠与税二要件一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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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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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询问,赠与他人农地,在什么条件或限制下,才可以免缴赠与税。

该局说明,赠与他人农地,如欲免徵赠与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须符合下列二项要件:(一)受赠对象为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二)赠与之农地作农业使用,并提示农业使用证明书。另受赠人应注意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需继续作农业使用之限制。倘未继续作农业使用或将农地移转他人,国税局会依法追缴赠与税;惟如因受赠人死亡、受赠农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地者,则不受限制,免予补徵应纳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0年2月间赠与儿子乙君1笔作农业使用之农地(公告土地现值3,220万元),并检附该用地作农业使用之证明书供核,经该局核定免徵赠与税。惟乙君於114年1月间将该农地出售移转予第三人丙君,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应对甲君追缴赠与税325万元【〔赠与净额3,000万元(赠与总额3,220万元-免税额220万元)×税率15%〕-累进差额125万元】。

该局呼吁赠与他人农地,应留意受赠对象及作农业使用之情形,符合上开要件方可免徵赠与税;但受赠人仍应於受赠后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才不会被追缴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