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赠与农地免缴赠与税二要件一限制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7-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询问,赠与他人农地,在什么条件或限制下,才可以免缴赠与税。

该局说明,赠与他人农地,如欲免徵赠与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须符合下列二项要件:(一)受赠对象为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二)赠与之农地作农业使用,并提示农业使用证明书。另受赠人应注意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需继续作农业使用之限制。倘未继续作农业使用或将农地移转他人,国税局会依法追缴赠与税;惟如因受赠人死亡、受赠农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地者,则不受限制,免予补徵应纳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0年2月间赠与儿子乙君1笔作农业使用之农地(公告土地现值3,220万元),并检附该用地作农业使用之证明书供核,经该局核定免徵赠与税。惟乙君於114年1月间将该农地出售移转予第三人丙君,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应对甲君追缴赠与税325万元【〔赠与净额3,000万元(赠与总额3,220万元-免税额220万元)×税率15%〕-累进差额125万元】。

该局呼吁赠与他人农地,应留意受赠对象及作农业使用之情形,符合上开要件方可免徵赠与税;但受赠人仍应於受赠后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才不会被追缴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