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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农地免缴赠与税二要件一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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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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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询问,赠与他人农地,在什么条件或限制下,才可以免缴赠与税。

该局说明,赠与他人农地,如欲免徵赠与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须符合下列二项要件:(一)受赠对象为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二)赠与之农地作农业使用,并提示农业使用证明书。另受赠人应注意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需继续作农业使用之限制。倘未继续作农业使用或将农地移转他人,国税局会依法追缴赠与税;惟如因受赠人死亡、受赠农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地者,则不受限制,免予补徵应纳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0年2月间赠与儿子乙君1笔作农业使用之农地(公告土地现值3,220万元),并检附该用地作农业使用之证明书供核,经该局核定免徵赠与税。惟乙君於114年1月间将该农地出售移转予第三人丙君,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应对甲君追缴赠与税325万元【〔赠与净额3,000万元(赠与总额3,220万元-免税额220万元)×税率15%〕-累进差额125万元】。

该局呼吁赠与他人农地,应留意受赠对象及作农业使用之情形,符合上开要件方可免徵赠与税;但受赠人仍应於受赠后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才不会被追缴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