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赠与持有不动产之未上市柜且非属兴柜公司之股权,赠与价值计算报您知 2025-04-1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将持有之未上市柜且非兴柜公司股权赠与他人,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估价计算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赠与未上市柜且非兴柜之公司股权,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估定计算赠与股权价值,另如公司之资产中有土地或房屋,其赠与日帐面价值低於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时,应依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调整不动产价值,重新计算公司之资产净值,以避免短漏报赠与财产总额。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3年9月间以每股净值新台币(下同)15元申报赠与未上市柜且非兴柜之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0,000股予乙君,经该局查核,A公司之资产中土地部分系65年取得,土地帐面价值远低於赠与日公告土地现值。经该局依赠与时之公告土地现值调整土地价值后,重新估算该公司於赠与日之每股净值应为25元,核定赠与总额1,800万元,甲君应缴赠与税155.6万元【(1,800万元-免税额244万元)×10%】。
该局提醒,个人赠与未上市柜且非兴柜公司股权,应以赠与日之公司资产净值计算,并留意资产中若有土地、房屋时,应依规定估价,以正确申报赠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