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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持有不动产之未上市柜且非属兴柜公司之股权,赠与价值计算报您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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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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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将持有之未上市柜且非兴柜公司股权赠与他人,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估价计算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赠与未上市柜且非兴柜之公司股权,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估定计算赠与股权价值,另如公司之资产中有土地或房屋,其赠与日帐面价值低於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时,应依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调整不动产价值,重新计算公司之资产净值,以避免短漏报赠与财产总额。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3年9月间以每股净值新台币(下同)15元申报赠与未上市柜且非兴柜之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0,000股予乙君,经该局查核,A公司之资产中土地部分系65年取得,土地帐面价值远低於赠与日公告土地现值。经该局依赠与时之公告土地现值调整土地价值后,重新估算该公司於赠与日之每股净值应为25元,核定赠与总额1,800万元,甲君应缴赠与税155.6万元【(1,800万元-免税额244万元)×10%】。

该局提醒,个人赠与未上市柜且非兴柜公司股权,应以赠与日之公司资产净值计算,并留意资产中若有土地、房屋时,应依规定估价,以正确申报赠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