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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持有不动产之未上市柜且非属兴柜公司之股权,赠与价值计算报您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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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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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将持有之未上市柜且非兴柜公司股权赠与他人,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估价计算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赠与未上市柜且非兴柜之公司股权,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估定计算赠与股权价值,另如公司之资产中有土地或房屋,其赠与日帐面价值低於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时,应依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调整不动产价值,重新计算公司之资产净值,以避免短漏报赠与财产总额。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3年9月间以每股净值新台币(下同)15元申报赠与未上市柜且非兴柜之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0,000股予乙君,经该局查核,A公司之资产中土地部分系65年取得,土地帐面价值远低於赠与日公告土地现值。经该局依赠与时之公告土地现值调整土地价值后,重新估算该公司於赠与日之每股净值应为25元,核定赠与总额1,800万元,甲君应缴赠与税155.6万元【(1,800万元-免税额244万元)×10%】。

该局提醒,个人赠与未上市柜且非兴柜公司股权,应以赠与日之公司资产净值计算,并留意资产中若有土地、房屋时,应依规定估价,以正确申报赠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