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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营业费用或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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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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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员工执行职务,违反各种法规所缴纳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同法施行细则第42条之1规定,同法第38条所称之各项罚锾,系指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因此,营利事业违反各项法规所科处之罚锾,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自行依法调整减列,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举例,甲货运公司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公司货运司机因运送货物相关交通违规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之罚锾新台币(下同)180,000元列报为其他费用,经该局查获,依前开规定予以全数剔除并补税36,000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除就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外,应特别注意,其他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亦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