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营业费用或损失 2025-04-1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员工执行职务,违反各种法规所缴纳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同法施行细则第42条之1规定,同法第38条所称之各项罚锾,系指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因此,营利事业违反各项法规所科处之罚锾,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自行依法调整减列,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举例,甲货运公司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公司货运司机因运送货物相关交通违规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之罚锾新台币(下同)180,000元列报为其他费用,经该局查获,依前开规定予以全数剔除并补税36,000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除就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外,应特别注意,其他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亦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