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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营业费用或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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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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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员工执行职务,违反各种法规所缴纳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同法施行细则第42条之1规定,同法第38条所称之各项罚锾,系指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因此,营利事业违反各项法规所科处之罚锾,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自行依法调整减列,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举例,甲货运公司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公司货运司机因运送货物相关交通违规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之罚锾新台币(下同)180,000元列报为其他费用,经该局查获,依前开规定予以全数剔除并补税36,000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除就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外,应特别注意,其他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亦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