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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不得列为营业费用或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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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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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员工执行职务,违反各种法规所缴纳之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同法施行细则第42条之1规定,同法第38条所称之各项罚锾,系指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因此,营利事业违反各项法规所科处之罚锾,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自行依法调整减列,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该局举例,甲货运公司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公司货运司机因运送货物相关交通违规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之罚锾新台币(下同)180,000元列报为其他费用,经该局查获,依前开规定予以全数剔除并补税36,000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除就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锾,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外,应特别注意,其他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锾,亦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