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每一年度赠与税之免税额系按「赠与人」计算,而非受赠人 2025-04-1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额未超过免税额(自111年度起,免税额为244万元)时,可免办理赠与税申报。但赠与财产总额超过免税额时,即应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及第24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额超过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而该赠与税免税额系以每位「赠与人」为计算基础,而非「受赠人」;又所称「每年」或「1年内」系按历年制计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3年3月1日赠与儿子现金240万元,同年10月1日又赠与女儿现金240万元,累计赠与总额已达480万元,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甲君应於113年10月1日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惟甲君误以为赠与税免税额是以受赠人分别计算,各次赠与皆在免税额度内,故未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查获,乃核定甲君113年度赠与总额480万元,减除免税额244万元后,课税赠与净额236万元,发单补徵税额23.6万元,并裁处罚锾23.6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若超过赠与税免税额,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如有未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情事,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以免受罚。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及第24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额超过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而该赠与税免税额系以每位「赠与人」为计算基础,而非「受赠人」;又所称「每年」或「1年内」系按历年制计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3年3月1日赠与儿子现金240万元,同年10月1日又赠与女儿现金240万元,累计赠与总额已达480万元,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甲君应於113年10月1日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惟甲君误以为赠与税免税额是以受赠人分别计算,各次赠与皆在免税额度内,故未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查获,乃核定甲君113年度赠与总额480万元,减除免税额244万元后,课税赠与净额236万元,发单补徵税额23.6万元,并裁处罚锾23.6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若超过赠与税免税额,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如有未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情事,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