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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年度赠与税之免税额系按「赠与人」计算,而非受赠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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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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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额未超过免税额(自111年度起,免税额为244万元)时,可免办理赠与税申报。但赠与财产总额超过免税额时,即应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及第24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额超过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而该赠与税免税额系以每位「赠与人」为计算基础,而非「受赠人」;又所称「每年」或「1年内」系按历年制计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3年3月1日赠与儿子现金240万元,同年10月1日又赠与女儿现金240万元,累计赠与总额已达480万元,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甲君应於113年10月1日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惟甲君误以为赠与税免税额是以受赠人分别计算,各次赠与皆在免税额度内,故未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查获,乃核定甲君113年度赠与总额480万元,减除免税额244万元后,课税赠与净额236万元,发单补徵税额23.6万元,并裁处罚锾23.6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若超过赠与税免税额,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如有未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情事,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