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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年度赠与税之免税额系按「赠与人」计算,而非受赠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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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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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额未超过免税额(自111年度起,免税额为244万元)时,可免办理赠与税申报。但赠与财产总额超过免税额时,即应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及第24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额超过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而该赠与税免税额系以每位「赠与人」为计算基础,而非「受赠人」;又所称「每年」或「1年内」系按历年制计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3年3月1日赠与儿子现金240万元,同年10月1日又赠与女儿现金240万元,累计赠与总额已达480万元,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甲君应於113年10月1日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惟甲君误以为赠与税免税额是以受赠人分别计算,各次赠与皆在免税额度内,故未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查获,乃核定甲君113年度赠与总额480万元,减除免税额244万元后,课税赠与净额236万元,发单补徵税额23.6万元,并裁处罚锾23.6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若超过赠与税免税额,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如有未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情事,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