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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年度赠与税之免税额系按「赠与人」计算,而非受赠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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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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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额未超过免税额(自111年度起,免税额为244万元)时,可免办理赠与税申报。但赠与财产总额超过免税额时,即应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及第24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额超过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而该赠与税免税额系以每位「赠与人」为计算基础,而非「受赠人」;又所称「每年」或「1年内」系按历年制计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3年3月1日赠与儿子现金240万元,同年10月1日又赠与女儿现金240万元,累计赠与总额已达480万元,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甲君应於113年10月1日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惟甲君误以为赠与税免税额是以受赠人分别计算,各次赠与皆在免税额度内,故未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查获,乃核定甲君113年度赠与总额480万元,减除免税额244万元后,课税赠与净额236万元,发单补徵税额23.6万元,并裁处罚锾23.6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若超过赠与税免税额,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如有未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情事,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