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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年度赠与税之免税额系按「赠与人」计算,而非受赠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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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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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额未超过免税额(自111年度起,免税额为244万元)时,可免办理赠与税申报。但赠与财产总额超过免税额时,即应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及第24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额超过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而该赠与税免税额系以每位「赠与人」为计算基础,而非「受赠人」;又所称「每年」或「1年内」系按历年制计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3年3月1日赠与儿子现金240万元,同年10月1日又赠与女儿现金240万元,累计赠与总额已达480万元,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甲君应於113年10月1日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惟甲君误以为赠与税免税额是以受赠人分别计算,各次赠与皆在免税额度内,故未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查获,乃核定甲君113年度赠与总额480万元,减除免税额244万元后,课税赠与净额236万元,发单补徵税额23.6万元,并裁处罚锾23.6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若超过赠与税免税额,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之次日起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如有未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情事,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