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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报负责人之薪资支出及伙食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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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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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负责人不得於其事业单位列报薪资费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费亦不得以伙食费列支。

该局说明,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执行业务者,除联合执行业务者已於契约内订定,其薪资得在不超过同业通常水准核实认列外,不得於其事务所列报薪资费用。又依同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私人办理之补习班、幼儿园、养护、疗养院(所)不符合免税规定者,其所得之查核,准用该办法规定。另按财政部67年4月26日台财税第32701号函规定,执行业务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费,系属其个人之生活费用,於计算执行业务所得时,亦不得以伙食费列支。

该局举例说明,最近查核某幼儿园111年度其他所得申报案件,发现其列报独资负责人领取之薪资支出新台币(下同)240,000元及伙食费28,800元,因与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及财政部函释规定不符,该局爰剔除其负责人之薪资及伙食费共268,800元,不予认列为幼儿园之费用。

该局呼吁,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办理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有关薪资支出及伙食费之列支,应确实依照上开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以免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