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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报负责人之薪资支出及伙食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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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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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负责人不得於其事业单位列报薪资费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费亦不得以伙食费列支。

该局说明,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执行业务者,除联合执行业务者已於契约内订定,其薪资得在不超过同业通常水准核实认列外,不得於其事务所列报薪资费用。又依同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私人办理之补习班、幼儿园、养护、疗养院(所)不符合免税规定者,其所得之查核,准用该办法规定。另按财政部67年4月26日台财税第32701号函规定,执行业务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费,系属其个人之生活费用,於计算执行业务所得时,亦不得以伙食费列支。

该局举例说明,最近查核某幼儿园111年度其他所得申报案件,发现其列报独资负责人领取之薪资支出新台币(下同)240,000元及伙食费28,800元,因与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及财政部函释规定不符,该局爰剔除其负责人之薪资及伙食费共268,800元,不予认列为幼儿园之费用。

该局呼吁,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办理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有关薪资支出及伙食费之列支,应确实依照上开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以免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