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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经买卖双方合意由卖方依限据实传输存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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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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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电子发票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下称电子发票退折单),经买卖双方合意,应由卖方依限据实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下称平台)存证。

该局说明,基於健全电子发票资讯完整性及考量卖方营业人已具资讯能力,为事责一致,爰依修正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及第20条之1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於开立电子发票后,经买卖双方合意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应由卖方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并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平台存证,交付买受人收执。

该局指出,依修正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2条之1第4项授权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规定,卖方营业人应自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翌日起算2日(买受人为非营业人)或7日(买受人为营业人)内依限据实上传存证。若未依规定时限据实上传,稽徵机关依营业税法第48条之2规定,除通知限期补正外,得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得按次处罚。

该局呼吁,请买卖双方营业人配合法规修正调整交易及帐务处理流程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确实依前揭规定先经双方合意再将相关必要资讯传输至平台存证,以免未依限据实上传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