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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经买卖双方合意由卖方依限据实传输存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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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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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电子发票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下称电子发票退折单),经买卖双方合意,应由卖方依限据实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下称平台)存证。

该局说明,基於健全电子发票资讯完整性及考量卖方营业人已具资讯能力,为事责一致,爰依修正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及第20条之1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於开立电子发票后,经买卖双方合意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应由卖方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并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平台存证,交付买受人收执。

该局指出,依修正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2条之1第4项授权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规定,卖方营业人应自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翌日起算2日(买受人为非营业人)或7日(买受人为营业人)内依限据实上传存证。若未依规定时限据实上传,稽徵机关依营业税法第48条之2规定,除通知限期补正外,得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得按次处罚。

该局呼吁,请买卖双方营业人配合法规修正调整交易及帐务处理流程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确实依前揭规定先经双方合意再将相关必要资讯传输至平台存证,以免未依限据实上传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