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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经买卖双方合意由卖方依限据实传输存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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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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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电子发票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下称电子发票退折单),经买卖双方合意,应由卖方依限据实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下称平台)存证。

该局说明,基於健全电子发票资讯完整性及考量卖方营业人已具资讯能力,为事责一致,爰依修正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及第20条之1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於开立电子发票后,经买卖双方合意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应由卖方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并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平台存证,交付买受人收执。

该局指出,依修正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2条之1第4项授权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规定,卖方营业人应自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翌日起算2日(买受人为非营业人)或7日(买受人为营业人)内依限据实上传存证。若未依规定时限据实上传,稽徵机关依营业税法第48条之2规定,除通知限期补正外,得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得按次处罚。

该局呼吁,请买卖双方营业人配合法规修正调整交易及帐务处理流程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确实依前揭规定先经双方合意再将相关必要资讯传输至平台存证,以免未依限据实上传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