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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经买卖双方合意由卖方依限据实传输存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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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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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电子发票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下称电子发票退折单),经买卖双方合意,应由卖方依限据实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下称平台)存证。

该局说明,基於健全电子发票资讯完整性及考量卖方营业人已具资讯能力,为事责一致,爰依修正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及第20条之1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於开立电子发票后,经买卖双方合意销货退回或折让、进货退出或折让,应由卖方营业人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并依规定时限据实传输平台存证,交付买受人收执。

该局指出,依修正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2条之1第4项授权订定「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应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之资讯范围及时限表」规定,卖方营业人应自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翌日起算2日(买受人为非营业人)或7日(买受人为营业人)内依限据实上传存证。若未依规定时限据实上传,稽徵机关依营业税法第48条之2规定,除通知限期补正外,得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得按次处罚。

该局呼吁,请买卖双方营业人配合法规修正调整交易及帐务处理流程开立电子发票退折单,确实依前揭规定先经双方合意再将相关必要资讯传输至平台存证,以免未依限据实上传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