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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应依法申报财产交易所得,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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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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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系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如无法核实认定,始得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7条之2第1项规定按财政部核定标准核定。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旧制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非属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或稽徵机关依规定应提供之所得资料,故纳税义务人至稽徵机关临柜查询,或使用自然人凭证IC卡、金融凭证、经注册之健保卡等方式下载之所得资料,并无上述财产交易所得,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请特别注意,应主动依法申报此项财产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申报而受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部分纳税义务人误认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得选择按财政部核定标准申报财产交易所得,而有未申报实际交易所得之情形。该局指出,基於租税公平,嗣稽徵机关如於核课期间内另查得房屋实际卖出价格及买进成本,依法仍应重新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就调增财产交易所得,发单补徵税款。是纳税义务人收到稽徵机关辅导补报财产交易所得之通知函时,切勿置之不理,应提示购入及出售时之买卖契约书、相关必要成本及费用(如仲介费、代书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证明文件,依限如实补报财产交易所得及补缴税款,倘若不知如何正确计算财产交易所得时,亦可主动洽询稽徵机关了解、如实计算及补报财产交易所得等方式,把握补报补缴免罚之机会及时效。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应依法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如未依法申报,亦应於稽徵机关辅导自行补报之期限内完成补报,以免影响自身权益及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