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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应依法申报财产交易所得,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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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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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系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如无法核实认定,始得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7条之2第1项规定按财政部核定标准核定。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旧制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非属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或稽徵机关依规定应提供之所得资料,故纳税义务人至稽徵机关临柜查询,或使用自然人凭证IC卡、金融凭证、经注册之健保卡等方式下载之所得资料,并无上述财产交易所得,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请特别注意,应主动依法申报此项财产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申报而受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部分纳税义务人误认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得选择按财政部核定标准申报财产交易所得,而有未申报实际交易所得之情形。该局指出,基於租税公平,嗣稽徵机关如於核课期间内另查得房屋实际卖出价格及买进成本,依法仍应重新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就调增财产交易所得,发单补徵税款。是纳税义务人收到稽徵机关辅导补报财产交易所得之通知函时,切勿置之不理,应提示购入及出售时之买卖契约书、相关必要成本及费用(如仲介费、代书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证明文件,依限如实补报财产交易所得及补缴税款,倘若不知如何正确计算财产交易所得时,亦可主动洽询稽徵机关了解、如实计算及补报财产交易所得等方式,把握补报补缴免罚之机会及时效。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应依法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如未依法申报,亦应於稽徵机关辅导自行补报之期限内完成补报,以免影响自身权益及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