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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应依法申报财产交易所得,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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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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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系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如无法核实认定,始得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7条之2第1项规定按财政部核定标准核定。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旧制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非属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或稽徵机关依规定应提供之所得资料,故纳税义务人至稽徵机关临柜查询,或使用自然人凭证IC卡、金融凭证、经注册之健保卡等方式下载之所得资料,并无上述财产交易所得,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请特别注意,应主动依法申报此项财产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申报而受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部分纳税义务人误认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得选择按财政部核定标准申报财产交易所得,而有未申报实际交易所得之情形。该局指出,基於租税公平,嗣稽徵机关如於核课期间内另查得房屋实际卖出价格及买进成本,依法仍应重新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就调增财产交易所得,发单补徵税款。是纳税义务人收到稽徵机关辅导补报财产交易所得之通知函时,切勿置之不理,应提示购入及出售时之买卖契约书、相关必要成本及费用(如仲介费、代书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证明文件,依限如实补报财产交易所得及补缴税款,倘若不知如何正确计算财产交易所得时,亦可主动洽询稽徵机关了解、如实计算及补报财产交易所得等方式,把握补报补缴免罚之机会及时效。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应依法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如未依法申报,亦应於稽徵机关辅导自行补报之期限内完成补报,以免影响自身权益及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