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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应依法申报财产交易所得,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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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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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系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如无法核实认定,始得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7条之2第1项规定按财政部核定标准核定。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旧制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非属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或稽徵机关依规定应提供之所得资料,故纳税义务人至稽徵机关临柜查询,或使用自然人凭证IC卡、金融凭证、经注册之健保卡等方式下载之所得资料,并无上述财产交易所得,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请特别注意,应主动依法申报此项财产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申报而受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部分纳税义务人误认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得选择按财政部核定标准申报财产交易所得,而有未申报实际交易所得之情形。该局指出,基於租税公平,嗣稽徵机关如於核课期间内另查得房屋实际卖出价格及买进成本,依法仍应重新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就调增财产交易所得,发单补徵税款。是纳税义务人收到稽徵机关辅导补报财产交易所得之通知函时,切勿置之不理,应提示购入及出售时之买卖契约书、相关必要成本及费用(如仲介费、代书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证明文件,依限如实补报财产交易所得及补缴税款,倘若不知如何正确计算财产交易所得时,亦可主动洽询稽徵机关了解、如实计算及补报财产交易所得等方式,把握补报补缴免罚之机会及时效。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应依法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如未依法申报,亦应於稽徵机关辅导自行补报之期限内完成补报,以免影响自身权益及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