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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将其产制或购入供销售之货物,借出或无偿提供与同业使用,应视为销售货物并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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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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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将其产制或购入供销售之货物,借出或无偿提供与同业使用,视为销售货物,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第25条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视为销售货物,应以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之市场价格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乙公司同为装饰灯制造业,适逢节庆消费市场需求增加,乙公司无法即时产制,甲公司遂将其本身产制供销售之灯饰借供乙公司销售,嗣乙公司以相同规格灯饰归还甲公司。甲、乙公司为不同法人,此同业间借调商品之情形,应视为销售货物,甲、乙公司间将商品相互调拨移转时,即应依上开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上开应视为销售货物行为,而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报缴纳营业税情事者,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