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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将其产制或购入供销售之货物,借出或无偿提供与同业使用,应视为销售货物并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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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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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将其产制或购入供销售之货物,借出或无偿提供与同业使用,视为销售货物,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第25条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视为销售货物,应以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之市场价格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乙公司同为装饰灯制造业,适逢节庆消费市场需求增加,乙公司无法即时产制,甲公司遂将其本身产制供销售之灯饰借供乙公司销售,嗣乙公司以相同规格灯饰归还甲公司。甲、乙公司为不同法人,此同业间借调商品之情形,应视为销售货物,甲、乙公司间将商品相互调拨移转时,即应依上开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上开应视为销售货物行为,而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报缴纳营业税情事者,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