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业人将其产制或购入供销售之货物,借出或无偿提供与同业使用,应视为销售货物并开立统一发票 2025-03-0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将其产制或购入供销售之货物,借出或无偿提供与同业使用,视为销售货物,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第25条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视为销售货物,应以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之市场价格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乙公司同为装饰灯制造业,适逢节庆消费市场需求增加,乙公司无法即时产制,甲公司遂将其本身产制供销售之灯饰借供乙公司销售,嗣乙公司以相同规格灯饰归还甲公司。甲、乙公司为不同法人,此同业间借调商品之情形,应视为销售货物,甲、乙公司间将商品相互调拨移转时,即应依上开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上开应视为销售货物行为,而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报缴纳营业税情事者,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第25条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视为销售货物,应以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之市场价格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甲、乙公司同为装饰灯制造业,适逢节庆消费市场需求增加,乙公司无法即时产制,甲公司遂将其本身产制供销售之灯饰借供乙公司销售,嗣乙公司以相同规格灯饰归还甲公司。甲、乙公司为不同法人,此同业间借调商品之情形,应视为销售货物,甲、乙公司间将商品相互调拨移转时,即应依上开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上开应视为销售货物行为,而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报缴纳营业税情事者,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