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出售免徵遗产税农业用地,应注意5年内农业使用之列管期间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经核定免徵遗产税者,该土地自被继承人死亡日起5年内,承受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继续作农业使用,如想要出售,应注意该管制期间。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本文规定,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遗产总额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上开免徵遗产税农地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期间之计算,依财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财税第7576781号函规定,应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09年4月10日死亡,继承人乙君於109年6月5日申报遗产税,经核定其中1笔土地为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免徵遗产税,乙君於109年10月6日取得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并於110年1月7日办妥继承登记。本件经核算农地农用管制期限届满日为114年4月9日(自甲君109年4月10日死亡日起算5年),所以乙君如想要出售该农地,但不会遭补徵遗产税,必须於该管制期限届满后始出售及办理移转登记者,才可以依法免除应补徵之遗产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继承免徵遗产税之农业用地,倘於5年农业使用之管制期间内出售或未继续作农业使用,将遭补徵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