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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免徵遗产税农业用地,应注意5年内农业使用之列管期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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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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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经核定免徵遗产税者,该土地自被继承人死亡日起5年内,承受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继续作农业使用,如想要出售,应注意该管制期间。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本文规定,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遗产总额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上开免徵遗产税农地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期间之计算,依财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财税第7576781号函规定,应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09年4月10日死亡,继承人乙君於109年6月5日申报遗产税,经核定其中1笔土地为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免徵遗产税,乙君於109年10月6日取得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并於110年1月7日办妥继承登记。本件经核算农地农用管制期限届满日为114年4月9日(自甲君109年4月10日死亡日起算5年),所以乙君如想要出售该农地,但不会遭补徵遗产税,必须於该管制期限届满后始出售及办理移转登记者,才可以依法免除应补徵之遗产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继承免徵遗产税之农业用地,倘於5年农业使用之管制期间内出售或未继续作农业使用,将遭补徵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