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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免徵遗产税农业用地,应注意5年内农业使用之列管期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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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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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经核定免徵遗产税者,该土地自被继承人死亡日起5年内,承受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继续作农业使用,如想要出售,应注意该管制期间。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本文规定,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遗产总额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上开免徵遗产税农地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期间之计算,依财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财税第7576781号函规定,应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09年4月10日死亡,继承人乙君於109年6月5日申报遗产税,经核定其中1笔土地为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免徵遗产税,乙君於109年10月6日取得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并於110年1月7日办妥继承登记。本件经核算农地农用管制期限届满日为114年4月9日(自甲君109年4月10日死亡日起算5年),所以乙君如想要出售该农地,但不会遭补徵遗产税,必须於该管制期限届满后始出售及办理移转登记者,才可以依法免除应补徵之遗产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继承免徵遗产税之农业用地,倘於5年农业使用之管制期间内出售或未继续作农业使用,将遭补徵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