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出售免徵遗产税农业用地,应注意5年内农业使用之列管期间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9-1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经核定免徵遗产税者,该土地自被继承人死亡日起5年内,承受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继续作农业使用,如想要出售,应注意该管制期间。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本文规定,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遗产总额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上开免徵遗产税农地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期间之计算,依财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财税第7576781号函规定,应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09年4月10日死亡,继承人乙君於109年6月5日申报遗产税,经核定其中1笔土地为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免徵遗产税,乙君於109年10月6日取得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并於110年1月7日办妥继承登记。本件经核算农地农用管制期限届满日为114年4月9日(自甲君109年4月10日死亡日起算5年),所以乙君如想要出售该农地,但不会遭补徵遗产税,必须於该管制期限届满后始出售及办理移转登记者,才可以依法免除应补徵之遗产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继承免徵遗产税之农业用地,倘於5年农业使用之管制期间内出售或未继续作农业使用,将遭补徵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