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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免徵遗产税农业用地,应注意5年内农业使用之列管期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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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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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经核定免徵遗产税者,该土地自被继承人死亡日起5年内,承受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继续作农业使用,如想要出售,应注意该管制期间。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本文规定,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遗产总额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上开免徵遗产税农地5年内继续作农业使用期间之计算,依财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财税第7576781号函规定,应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09年4月10日死亡,继承人乙君於109年6月5日申报遗产税,经核定其中1笔土地为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免徵遗产税,乙君於109年10月6日取得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并於110年1月7日办妥继承登记。本件经核算农地农用管制期限届满日为114年4月9日(自甲君109年4月10日死亡日起算5年),所以乙君如想要出售该农地,但不会遭补徵遗产税,必须於该管制期限届满后始出售及办理移转登记者,才可以依法免除应补徵之遗产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继承免徵遗产税之农业用地,倘於5年农业使用之管制期间内出售或未继续作农业使用,将遭补徵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