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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房屋无偿出借营业,未收取租金仍应申报租赁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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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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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将其所有房屋无偿供营业人设籍使用,依法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於次年5月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其租赁收入。所称「他人」,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系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换言之,个人倘将房屋无偿供营利事业营业使用,无论该营利事业之负责人是否系房屋所有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都要设算租金收入,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1年度将名下房屋无偿供其担任负责人之A公司设籍营业使用,甲君未申报租赁收入,经该局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入甲君综合所得总额课税。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系争房屋仅供A公司经营使用,其确实无收取租金,且A公司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亦未列报租金支出,经该局以A公司系依公司法设立之法人,即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所称之他人,A公司既在系争房屋设籍营业使用,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应按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甲君之租赁收入,报缴所得税,爰驳回其复查申请。

该局呼吁,个人如将所有房屋无偿供营业人设籍使用,纵未收取租金,依上开所得税法规定,仍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