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个人将房屋无偿出借营业,未收取租金仍应申报租赁收入 2025-02-0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将其所有房屋无偿供营业人设籍使用,依法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於次年5月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其租赁收入。又所称「他人」,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系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换言之,个人倘将房屋无偿供营利事业营业使用,无论该营利事业之负责人是否系房屋所有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都要设算租金收入,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1年度将名下房屋无偿供其担任负责人之A公司设籍营业使用,甲君未申报租赁收入,经该局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入甲君综合所得总额课税。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系争房屋仅供A公司经营使用,其确实无收取租金,且A公司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亦未列报租金支出,经该局以A公司系依公司法设立之法人,即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所称之他人,A公司既在系争房屋设籍营业使用,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应按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甲君之租赁收入,报缴所得税,爰驳回其复查申请。
该局呼吁,个人如将所有房屋无偿供营业人设籍使用,纵未收取租金,依上开所得税法规定,仍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