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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房屋无偿出借营业,未收取租金仍应申报租赁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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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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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将其所有房屋无偿供营业人设籍使用,依法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於次年5月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其租赁收入。所称「他人」,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系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换言之,个人倘将房屋无偿供营利事业营业使用,无论该营利事业之负责人是否系房屋所有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都要设算租金收入,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1年度将名下房屋无偿供其担任负责人之A公司设籍营业使用,甲君未申报租赁收入,经该局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入甲君综合所得总额课税。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系争房屋仅供A公司经营使用,其确实无收取租金,且A公司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亦未列报租金支出,经该局以A公司系依公司法设立之法人,即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所称之他人,A公司既在系争房屋设籍营业使用,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应按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甲君之租赁收入,报缴所得税,爰驳回其复查申请。

该局呼吁,个人如将所有房屋无偿供营业人设籍使用,纵未收取租金,依上开所得税法规定,仍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