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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房屋無償出借營業,未收取租金仍應申報租賃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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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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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於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換言之,個人倘將房屋無償供營利事業營業使用,無論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是否係房屋所有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都要設算租金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將名下房屋無償供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甲君未申報租賃收入,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屋僅供A公司經營使用,其確實無收取租金,且A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列報租金支出,經該局以A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他人,A公司既在系爭房屋設籍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之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爰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個人如將所有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縱未收取租金,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