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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外销特别交际费,除应有外销事实外,尚须实际取得外汇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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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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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政府为鼓励扩展外销,准许经营外销业务之营利事业,可依规定额外再列报特别交际应酬费。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取得外汇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条第1项各款规定列支交际费外,并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外销结汇收入总额2%范围内,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也就是说,列报外销特别交际费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销的事实外,尚须取得外汇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以外销收入新台币(下同)1亿元之2%,列支特别交际费200万元,惟经查核发现,其中4,000万元外销收入之对象为科学园区内之营利事业,虽有报关手续,惟并未实际取得外汇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别交际费之规定,爰剔除特别交际费80万元(4,000万×2%),补徵税额16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外销特别交际费,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