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列支外销特别交际费,除应有外销事实外,尚须实际取得外汇收入 2025-02-0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政府为鼓励扩展外销,准许经营外销业务之营利事业,可依规定额外再列报特别交际应酬费。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取得外汇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条第1项各款规定列支交际费外,并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外销结汇收入总额2%范围内,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也就是说,列报外销特别交际费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销的事实外,尚须取得外汇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以外销收入新台币(下同)1亿元之2%,列支特别交际费200万元,惟经查核发现,其中4,000万元外销收入之对象为科学园区内之营利事业,虽有报关手续,惟并未实际取得外汇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别交际费之规定,爰剔除特别交际费80万元(4,000万×2%),补徵税额16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外销特别交际费,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取得外汇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条第1项各款规定列支交际费外,并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外销结汇收入总额2%范围内,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也就是说,列报外销特别交际费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销的事实外,尚须取得外汇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以外销收入新台币(下同)1亿元之2%,列支特别交际费200万元,惟经查核发现,其中4,000万元外销收入之对象为科学园区内之营利事业,虽有报关手续,惟并未实际取得外汇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别交际费之规定,爰剔除特别交际费80万元(4,000万×2%),补徵税额16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外销特别交际费,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