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公司逾期缴纳申报应纳税额情节轻微者仍可适用盈亏互抵规定 2025-02-0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开所称「如期申报」要件,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第75条第1项与第2项及第76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应於每年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应於当期决算申报或清算申报期限内,依规定办理相关所得税申报,计算其应纳税额,於申报前自行缴纳,并检附自缴税款缴款书收据依限办理所得税申报。另依财政部113年11月1日台财税字第11304553700号令规定,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公司组织,如逾期缴纳上开申报应自行缴纳税额,惟未符合税捐稽徵法第20条第1项应加徵滞纳金规定者,得视为情节轻微,仍符合「如期申报」及「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要件,可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适用盈亏互抵。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5月31日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新台币(下同)1,300万元,并列报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扣除107年度核定亏损30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1,000万元,应自行缴纳税额 200万元,甲公司未於113年5月31日前自行缴纳应纳税额200万元,并迟至同年6月3日始完成缴纳,因未逾期3日免予加徵滞纳金,得视为情节轻微,仍符合「如期申报」要件,可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适用盈亏互抵。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如逾期缴纳应自行缴纳税额,虽符合免予加徵滞纳金条件,得视为情节轻微仍可适用盈亏互抵,惟营利事业仍应於法定申报期间内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完纳税额,以免因不符规定而发生需调整补税之情形。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开所称「如期申报」要件,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第75条第1项与第2项及第76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应於每年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应於当期决算申报或清算申报期限内,依规定办理相关所得税申报,计算其应纳税额,於申报前自行缴纳,并检附自缴税款缴款书收据依限办理所得税申报。另依财政部113年11月1日台财税字第11304553700号令规定,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公司组织,如逾期缴纳上开申报应自行缴纳税额,惟未符合税捐稽徵法第20条第1项应加徵滞纳金规定者,得视为情节轻微,仍符合「如期申报」及「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要件,可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适用盈亏互抵。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5月31日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新台币(下同)1,300万元,并列报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扣除107年度核定亏损30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1,000万元,应自行缴纳税额 200万元,甲公司未於113年5月31日前自行缴纳应纳税额200万元,并迟至同年6月3日始完成缴纳,因未逾期3日免予加徵滞纳金,得视为情节轻微,仍符合「如期申报」要件,可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适用盈亏互抵。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如逾期缴纳应自行缴纳税额,虽符合免予加徵滞纳金条件,得视为情节轻微仍可适用盈亏互抵,惟营利事业仍应於法定申报期间内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完纳税额,以免因不符规定而发生需调整补税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