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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逾期缴纳申报应纳税额情节轻微者仍可适用盈亏互抵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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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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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开所称「如期申报」要件,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第75条第1项与第2项及第76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应於每年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应於当期决算申报或清算申报期限内,依规定办理相关所得税申报,计算其应纳税额,於申报前自行缴纳,并检附自缴税款缴款书收据依限办理所得税申报。另依财政部113年11月1日台财税字第11304553700号令规定,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公司组织,如逾期缴纳上开申报应自行缴纳税额,惟未符合税捐稽徵法第20条第1项应加徵滞纳金规定者,得视为情节轻微,仍符合「如期申报」及「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要件,可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适用盈亏互抵。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5月31日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新台币(下同)1,300万元,并列报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扣除107年度核定亏损30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1,000万元,应自行缴纳税额 200万元,甲公司未於113年5月31日前自行缴纳应纳税额200万元,并迟至同年6月3日始完成缴纳,因未逾期3日免予加徵滞纳金,得视为情节轻微,仍符合「如期申报」要件,可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适用盈亏互抵。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如逾期缴纳应自行缴纳税额,虽符合免予加徵滞纳金条件,得视为情节轻微仍可适用盈亏互抵,惟营利事业仍应於法定申报期间内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完纳税额,以免因不符规定而发生需调整补税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