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公司逾期缴纳申报应纳税额情节轻微者仍可适用盈亏互抵规定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7-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开所称「如期申报」要件,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第75条第1项与第2项及第76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应於每年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应於当期决算申报或清算申报期限内,依规定办理相关所得税申报,计算其应纳税额,於申报前自行缴纳,并检附自缴税款缴款书收据依限办理所得税申报。另依财政部113年11月1日台财税字第11304553700号令规定,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公司组织,如逾期缴纳上开申报应自行缴纳税额,惟未符合税捐稽徵法第20条第1项应加徵滞纳金规定者,得视为情节轻微,仍符合「如期申报」及「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要件,可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适用盈亏互抵。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5月31日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新台币(下同)1,300万元,并列报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扣除107年度核定亏损30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1,000万元,应自行缴纳税额 200万元,甲公司未於113年5月31日前自行缴纳应纳税额200万元,并迟至同年6月3日始完成缴纳,因未逾期3日免予加徵滞纳金,得视为情节轻微,仍符合「如期申报」要件,可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适用盈亏互抵。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如逾期缴纳应自行缴纳税额,虽符合免予加徵滞纳金条件,得视为情节轻微仍可适用盈亏互抵,惟营利事业仍应於法定申报期间内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完纳税额,以免因不符规定而发生需调整补税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