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以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02-0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8条及第25条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2条规定,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於换出时,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所称时价,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合约价格为新台币(下同)5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之办公设备抵付其广告费,系属交换行为。本案广告合约价格虽为50万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办公设备市价为60万元,则甲公司换出办公设备时价与乙公司换出广告劳务时价两者应从高认定销售额,分别开立60万元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将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而未依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致有短漏开统一发票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8条及第25条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2条规定,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於换出时,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所称时价,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合约价格为新台币(下同)5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之办公设备抵付其广告费,系属交换行为。本案广告合约价格虽为50万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办公设备市价为60万元,则甲公司换出办公设备时价与乙公司换出广告劳务时价两者应从高认定销售额,分别开立60万元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将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而未依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致有短漏开统一发票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