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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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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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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之辦公設備抵付其廣告費,係屬交換行為。本案廣告合約價格雖為50萬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辦公設備市價為60萬元,則甲公司換出辦公設備時價與乙公司換出廣告勞務時價兩者應從高認定銷售額,分別開立6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對方。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而未依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致有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