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非专门从事研发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支出不得列为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之范围 2025-02-0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欲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应特别留意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支出,不得列为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之范围。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5条规定,有关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系指配置於研究发展活动单位且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之全职员工,未设置研究发展单位,但配置於非属研究发展单位专门从事研究发展活动,且投入研究发展活动之各项支出可与非研究发展活动明确区分之全职研究发展人员;相关佐证资料应提示该等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纪录及足资证明其符合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文件,供税捐稽徵机关审认。至研究发展单位或其他单位之相关从事测试、检验、市场调查、统计等人员,则非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新台币(下同)5,000万元,并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税额750万元(5,000万元×15%),惟经该局核对研发人员名册、工作内容及研发报告等文件,发现其中部分员工系从事测试、市场调查及统计等工作,非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之全职人员,遂调减该等员工薪资之研究发展支出700万元,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金额为645万元[(5,000万元-700万元)×15%]。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倘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租税优惠,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利。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5条规定,有关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系指配置於研究发展活动单位且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之全职员工,未设置研究发展单位,但配置於非属研究发展单位专门从事研究发展活动,且投入研究发展活动之各项支出可与非研究发展活动明确区分之全职研究发展人员;相关佐证资料应提示该等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纪录及足资证明其符合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文件,供税捐稽徵机关审认。至研究发展单位或其他单位之相关从事测试、检验、市场调查、统计等人员,则非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新台币(下同)5,000万元,并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税额750万元(5,000万元×15%),惟经该局核对研发人员名册、工作内容及研发报告等文件,发现其中部分员工系从事测试、市场调查及统计等工作,非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之全职人员,遂调减该等员工薪资之研究发展支出700万元,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金额为645万元[(5,000万元-700万元)×15%]。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倘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租税优惠,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