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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不得任意选择损益认列年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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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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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承包工程应於完工时计算工程损益,而完工日期之认定,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已有明确规定,不得自行任意选择列报的年度。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4条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之完工,系指实际完工而言,实际完工日期之认定,应以承造工程实际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领之日期为准,如上揭日期无法查考时,其属承造建筑物工程者,应以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为准,其属承造非建筑物之工程者,应以委建人验收日期为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营造业,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承揽兴建乙公司厂房为未完工程,惟依该局搜集资料显示,乙公司厂房已於111年10 月取得主管机关所核发之使用执照,虽然甲公司主张该工程於112年7月始完成验收,但未能提供实际交付乙公司使用之证明文据,且乙公司出具之验收证明单亦记载竣工日期为111年10月,该局乃依上开规定以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即111年10月认定为实际完工日期,并核定调增营业收入及课税所得。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承包工程,有关完工日期认定,应依规定按其工程种类,取得足以认定完工日期相关事证供稽徵机关核认,以免因认列年度错误,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