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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释个人以劳务出资取得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课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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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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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核释个人於该令发布日以后,以劳务出资取得公司法第356条之1规定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应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载抵充之金额,依其提供劳务性质认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或第3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或薪资所得,依法课徵所得税;公司应於个人取得股份时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

财政部说明,依公司法第356条之1规定,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系指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并於章程定有股份转让限制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同法第356条之3规定,发起人之出资除现金外,得以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技术或劳务抵充之。个人以劳务作价投资前开公司,系将其提供劳务之价值换取被投资公司发行之股份,且作价金额经双方同意抵充公司资本,爰其以劳务作价取得股份时,其所得已实现,应以抵充之出资金额依规定计算所得课税。上开所得认列时点及计算方式,与个人以其财产作价投资公司取得股份之课税规定一致。

财政部进一步举例说明,为延揽甲君进入创业团队,A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与甲君协议并依法於公司章程载明,甲君以其劳务出资新台币(下同)3百万元,甲君於113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依劳务性质认属甲君113年度薪资所得3百万元,A公司并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按抵充之出资金额3百万元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