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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释个人以劳务出资取得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课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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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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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核释个人於该令发布日以后,以劳务出资取得公司法第356条之1规定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应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载抵充之金额,依其提供劳务性质认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或第3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或薪资所得,依法课徵所得税;公司应於个人取得股份时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

财政部说明,依公司法第356条之1规定,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系指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并於章程定有股份转让限制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同法第356条之3规定,发起人之出资除现金外,得以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技术或劳务抵充之。个人以劳务作价投资前开公司,系将其提供劳务之价值换取被投资公司发行之股份,且作价金额经双方同意抵充公司资本,爰其以劳务作价取得股份时,其所得已实现,应以抵充之出资金额依规定计算所得课税。上开所得认列时点及计算方式,与个人以其财产作价投资公司取得股份之课税规定一致。

财政部进一步举例说明,为延揽甲君进入创业团队,A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与甲君协议并依法於公司章程载明,甲君以其劳务出资新台币(下同)3百万元,甲君於113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依劳务性质认属甲君113年度薪资所得3百万元,A公司并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按抵充之出资金额3百万元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