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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释个人以劳务出资取得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课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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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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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核释个人於该令发布日以后,以劳务出资取得公司法第356条之1规定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应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载抵充之金额,依其提供劳务性质认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或第3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或薪资所得,依法课徵所得税;公司应於个人取得股份时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

财政部说明,依公司法第356条之1规定,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系指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并於章程定有股份转让限制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同法第356条之3规定,发起人之出资除现金外,得以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技术或劳务抵充之。个人以劳务作价投资前开公司,系将其提供劳务之价值换取被投资公司发行之股份,且作价金额经双方同意抵充公司资本,爰其以劳务作价取得股份时,其所得已实现,应以抵充之出资金额依规定计算所得课税。上开所得认列时点及计算方式,与个人以其财产作价投资公司取得股份之课税规定一致。

财政部进一步举例说明,为延揽甲君进入创业团队,A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与甲君协议并依法於公司章程载明,甲君以其劳务出资新台币(下同)3百万元,甲君於113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依劳务性质认属甲君113年度薪资所得3百万元,A公司并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按抵充之出资金额3百万元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