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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自愿离职售屋,须符合两要件,才得以按20%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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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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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5360号公告,个人因非自愿离职出售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之房地,同时符合下列两要件,可按较低税率20%,申报缴纳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一)个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二)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辖内甲君於113年3月出售其於112年1月取得之A房地,自行申报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160万余元,并按非自愿离职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应纳税额32万余元,惟查甲君及其配偶未於A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甲君系自行申请离职,并非就业保险法规定,因任职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或破产宣告而离职,不符合财政部110年6月11日公告情形,经该局改按持有期间2年以内出售房地税率45%核课补徵税额40万余元。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因调职或非自愿离职而出售属房地合一税课徵范围的房地,应确认是否符合上揭财政部公告情形,按正确适用税率缴税,以免遭稽徵机关核定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