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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自愿离职售屋,须符合两要件,才得以按20%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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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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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5360号公告,个人因非自愿离职出售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之房地,同时符合下列两要件,可按较低税率20%,申报缴纳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一)个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二)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辖内甲君於113年3月出售其於112年1月取得之A房地,自行申报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160万余元,并按非自愿离职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应纳税额32万余元,惟查甲君及其配偶未於A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甲君系自行申请离职,并非就业保险法规定,因任职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或破产宣告而离职,不符合财政部110年6月11日公告情形,经该局改按持有期间2年以内出售房地税率45%核课补徵税额40万余元。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因调职或非自愿离职而出售属房地合一税课徵范围的房地,应确认是否符合上揭财政部公告情形,按正确适用税率缴税,以免遭稽徵机关核定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