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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自愿离职售屋,须符合两要件,才得以按20%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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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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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5360号公告,个人因非自愿离职出售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之房地,同时符合下列两要件,可按较低税率20%,申报缴纳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一)个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二)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辖内甲君於113年3月出售其於112年1月取得之A房地,自行申报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160万余元,并按非自愿离职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应纳税额32万余元,惟查甲君及其配偶未於A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甲君系自行申请离职,并非就业保险法规定,因任职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或破产宣告而离职,不符合财政部110年6月11日公告情形,经该局改按持有期间2年以内出售房地税率45%核课补徵税额40万余元。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因调职或非自愿离职而出售属房地合一税课徵范围的房地,应确认是否符合上揭财政部公告情形,按正确适用税率缴税,以免遭稽徵机关核定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