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举办尾牙、春酒活动取得进项凭证所支付之营业税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4-12-26
营业人年节前后举办尾牙或春酒活动,取得之场地租金、餐饮、表演费支出及购买摸彩奖品等相关进项税额,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举办尾牙、春酒活动取得相关进项凭证,属酬劳员工之货物或劳务,该等凭证所含之税额依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若是将原购入备供销售之货物,转作员工摸彩奖品使用,且该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购入10台咖啡机作为尾牙摸彩奖品,取得统一发票销售额新台币(下同)200,000元及进项税额10,000元,依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於摸彩赠送员工时,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又甲公司另将进货原供销售之5台平板电脑,转作员工尾牙摸彩奖品,因其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甲公司应依时价开立买受人为甲公司之统一发票,该统一发票之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误将酬劳员工货物、劳务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或有应视为销售货物却漏未开立统一发票之情形,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计利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