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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税局核定补徵巨额税款,可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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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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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助有意愿缴纳税捐的纳税义务人,避免发生逾期缴纳加徵滞纳金或移送强制执行等不可恢复的损害,纳税义务人经国税局核定补徵巨额税捐,如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缴清,可向国税局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税捐稽徵法(下称税稽法)第26条之1第1项第2款及「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下称加息分期缴纳办法)第4条规定,经税捐稽徵机关查获补徵应缴税款,个人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可申请分期缴纳;经核准分期缴纳之期间,不得逾3年,并应自该项税款原订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至缴纳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另税捐稽徵机关得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相当担保,担保品之范围、计值及其他相关事项,依税稽法第11条之1规定办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查获应补徵营业税360万元,缴纳期间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因补徵税额较大,甲公司无法於缴纳期限一次缴清税款,惟该公司有缴纳税捐之意愿,该局遂辅导该公司在缴纳期间内提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该笔营业税款,及提供与税款相当之担保品。经审核后,依加息分期缴纳办法第6条第2项第3款规定,核准该笔营业税款分24期缴纳,每月为1期,每期应缴纳本税15万元及自原订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113年6月21日)起至缴纳日止按日加计的利息。

该局补充说明,分期缴纳税款可以缓解一次缴纳巨额税捐的压力,但纳税义务人未如期缴纳任何一期应缴税款,税捐稽徵机关将依税稽法第27条规定,就未缴清税款,寄发税单通知纳税义务人,限10日内一次全部缴清,逾期仍未缴纳者,依法加徵滞纳金并移送强制执行,因此请纳税义务人务必留意分期税单之缴纳期限,并按正确期别,每月如期缴纳,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