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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税局核定补徵巨额税款,可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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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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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助有意愿缴纳税捐的纳税义务人,避免发生逾期缴纳加徵滞纳金或移送强制执行等不可恢复的损害,纳税义务人经国税局核定补徵巨额税捐,如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缴清,可向国税局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税捐稽徵法(下称税稽法)第26条之1第1项第2款及「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下称加息分期缴纳办法)第4条规定,经税捐稽徵机关查获补徵应缴税款,个人在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200万元以上,可申请分期缴纳;经核准分期缴纳之期间,不得逾3年,并应自该项税款原订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至缴纳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另税捐稽徵机关得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相当担保,担保品之范围、计值及其他相关事项,依税稽法第11条之1规定办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查获应补徵营业税360万元,缴纳期间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因补徵税额较大,甲公司无法於缴纳期限一次缴清税款,惟该公司有缴纳税捐之意愿,该局遂辅导该公司在缴纳期间内提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该笔营业税款,及提供与税款相当之担保品。经审核后,依加息分期缴纳办法第6条第2项第3款规定,核准该笔营业税款分24期缴纳,每月为1期,每期应缴纳本税15万元及自原订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113年6月21日)起至缴纳日止按日加计的利息。

该局补充说明,分期缴纳税款可以缓解一次缴纳巨额税捐的压力,但纳税义务人未如期缴纳任何一期应缴税款,税捐稽徵机关将依税稽法第27条规定,就未缴清税款,寄发税单通知纳税义务人,限10日内一次全部缴清,逾期仍未缴纳者,依法加徵滞纳金并移送强制执行,因此请纳税义务人务必留意分期税单之缴纳期限,并按正确期别,每月如期缴纳,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