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重购自住房地经退还已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后,因未成年子女学区变更而须迁出户籍,实际仍作自住使用,免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张小姐去年出售旧屋后於美浓区购买新屋,已申请并经核准房地合一所得税的重购退税后,因其未成年子女未来就学的规划,明年需将户籍迁移,则已退还的税额是否会被追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个人申请房地合一税制的自住房屋土地重购退还或扣抵税额,该重购房屋於重购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应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依财政部111年6月9日台财税字第11100584750号令规定,民众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读或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於该学区的入学条件,致户籍迁出或未设户籍该重购房屋者,倘经查明该重购房屋实际仍作自住使用,确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情事,仍得认属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第3项规定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但经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适用之。

该局补充说明,张小姐的未成年子女因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於该学区的入学条件,才将其户籍迁出重购房屋,若经查明该重购房屋实际上仍由张小姐自住使用,也没有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情形,除经查获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情事外,就不会向张小姐追补原退还或扣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