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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购自住房地经退还已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后,因未成年子女学区变更而须迁出户籍,实际仍作自住使用,免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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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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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去年出售旧屋后於美浓区购买新屋,已申请并经核准房地合一所得税的重购退税后,因其未成年子女未来就学的规划,明年需将户籍迁移,则已退还的税额是否会被追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个人申请房地合一税制的自住房屋土地重购退还或扣抵税额,该重购房屋於重购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应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依财政部111年6月9日台财税字第11100584750号令规定,民众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读或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於该学区的入学条件,致户籍迁出或未设户籍该重购房屋者,倘经查明该重购房屋实际仍作自住使用,确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情事,仍得认属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第3项规定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但经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适用之。

该局补充说明,张小姐的未成年子女因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於该学区的入学条件,才将其户籍迁出重购房屋,若经查明该重购房屋实际上仍由张小姐自住使用,也没有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情形,除经查获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情事外,就不会向张小姐追补原退还或扣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