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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房地經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因未成年子女學區變更而須遷出戶籍,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免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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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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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去年出售舊屋後於美濃區購買新屋,已申請並經核准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退稅後,因其未成年子女未來就學的規劃,明年需將戶籍遷移,則已退還的稅額是否會被追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申請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還或扣抵稅額,該重購房屋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依財政部111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1100584750號令規定,民眾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仍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經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該局補充說明,張小姐的未成年子女因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才將其戶籍遷出重購房屋,若經查明該重購房屋實際上仍由張小姐自住使用,也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除經查獲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外,就不會向張小姐追補原退還或扣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