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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房地經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因未成年子女學區變更而須遷出戶籍,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免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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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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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去年出售舊屋後於美濃區購買新屋,已申請並經核准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退稅後,因其未成年子女未來就學的規劃,明年需將戶籍遷移,則已退還的稅額是否會被追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申請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還或扣抵稅額,該重購房屋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依財政部111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1100584750號令規定,民眾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仍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經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該局補充說明,張小姐的未成年子女因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才將其戶籍遷出重購房屋,若經查明該重購房屋實際上仍由張小姐自住使用,也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除經查獲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外,就不會向張小姐追補原退還或扣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