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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限额计算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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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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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可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但公共设施保留地可全额抵缴或按限额计算,须视被继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除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所有,且於划设后至该次移转前未曾以继承以外原因移转者,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外,其余应以限额抵缴,抵缴金额上限以下列公式计算:〔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甲君於113年1月间死亡,其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遗产总额为6,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万元。甲君未遗有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遗产中A公共设施保留地(A地於民国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核定价值4,000万元,无遭占用情事)抵缴遗产税,其得抵缴限额之计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
一、倘甲君於民国80年自其父继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国45年买卖取得,A地系甲父於划设前取得,虽甲君於划设后方因继承取得,仍可以A地之部分持分抵缴遗产税150万元。
二、倘甲君於80年买卖登记取得A地,因甲君系於A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方以继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缴上限税额为100万元【15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之人数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