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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受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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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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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無法核實認定,始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資料,故納稅義務人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或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金融憑證、經註冊之健保卡等方式下載之所得資料,並無上述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特別注意,應主動依法申報此項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申報而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納稅義務人誤認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得選擇按財政部核定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有未申報實際交易所得之情形。該局指出,基於租稅公平,嗣稽徵機關如於核課期間內另查得房屋實際賣出價格及買進成本,依法仍應重新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就調增財產交易所得,發單補徵稅款。是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輔導補報財產交易所得之通知函時,切勿置之不理,應提示購入及出售時之買賣契約書、相關必要成本及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證明文件,依限如實補報財產交易所得及補繳稅款,倘若不知如何正確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亦可主動洽詢稽徵機關瞭解、如實計算及補報財產交易所得等方式,把握補報補繳免罰之機會及時效。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未依法申報,亦應於稽徵機關輔導自行補報之期限內完成補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及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