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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持有不動產之未上市櫃且非屬興櫃公司之股權,贈與價值計算報您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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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新臺幣升值,在匯率劇烈波動下,營業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所產生之匯兌損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認列金額應以已實現者為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始能計入當年度損益,若僅因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屬未實現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故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或進貨,雙方約定以外幣收付價金,於進、出口貨物時,按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入帳,未來收付外幣時,因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之差額,即屬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該金額可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課稅所得。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10萬美元,當日美元匯率為32.5元,銷貨產生應收帳款,入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萬美元應收帳款,按當日結匯匯率30元計算,產生兌換虧損12.5萬元【即5萬美元×(32.5元-30元)】,因該兌換虧損已實際發生,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為損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銷貨款,甲公司於財務會計上,雖須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但因該匯率評價調整所產生之兌換損益僅係帳面差額,尚未實現,屬「未實現損益」,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時,應以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且應備妥匯兌損益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誤列或資料不全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營利事業因匯率變動所列報之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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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持有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贈與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計算贈與股權價值,另如公司之資產中有土地或房屋,其贈與日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時,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不動產價值,重新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以避免短漏報贈與財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9月間以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15元申報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0,000股予乙君,經該局查核,A公司之資產中土地部分係65年取得,土地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經該局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土地價值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之每股淨值應為25元,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155.6萬元【(1,8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之公司資產淨值計算,並留意資產中若有土地、房屋時,應依規定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