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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農地免繳贈與稅二要件一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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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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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贈與他人農地,在什麼條件或限制下,才可以免繳贈與稅。

該局說明,贈與他人農地,如欲免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須符合下列二項要件:(一)受贈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二)贈與之農地作農業使用,並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書。另受贈人應注意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繼續作農業使用之限制。倘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將農地移轉他人,國稅局會依法追繳贈與稅;惟如因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地者,則不受限制,免予補徵應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2月間贈與兒子乙君1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公告土地現值3,220萬元),並檢附該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書供核,經該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114年1月間將該農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丙君,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對甲君追繳贈與稅325萬元【〔贈與淨額3,000萬元(贈與總額3,22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該局呼籲贈與他人農地,應留意受贈對象及作農業使用之情形,符合上開要件方可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仍應於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才不會被追繳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