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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赠与海外财产予子女,嘛爱申报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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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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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日前查获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的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予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外的子女,因不谙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未申报赠与税,而遭补税及罚锾。

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赠与税之课徵对象及范围,以赠与人是否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而有所不同如赠与人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赠与财产之所在地,无论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均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徵赠与税;惟赠与人如为经常居住在境外之国民,仅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时,始应课徵赠与税。因此,经常居住在境内之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给居住在境外之子女,其当年度赠与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申报赠与税。

该局举例,甲君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於112年初赠与纽西兰房地予其居住於该地之子乙君,因误以为赠与境外财产予他人,非属赠与税之课徵范围,而未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经该局依通报资料查得赠与事实,核定赠与财产价值新台币(下同)1,100万元,补徵赠与税85.6万元,并处以2倍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