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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赠与海外财产予子女,嘛爱申报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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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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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日前查获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的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予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外的子女,因不谙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未申报赠与税,而遭补税及罚锾。

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赠与税之课徵对象及范围,以赠与人是否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而有所不同如赠与人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赠与财产之所在地,无论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均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徵赠与税;惟赠与人如为经常居住在境外之国民,仅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时,始应课徵赠与税。因此,经常居住在境内之国民赠与其境外财产给居住在境外之子女,其当年度赠与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申报赠与税。

该局举例,甲君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於112年初赠与纽西兰房地予其居住於该地之子乙君,因误以为赠与境外财产予他人,非属赠与税之课徵范围,而未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经该局依通报资料查得赠与事实,核定赠与财产价值新台币(下同)1,100万元,补徵赠与税85.6万元,并处以2倍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