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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贈與海外財產予子女,嘛愛申報贈與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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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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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贈與其境外財產予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子女,因不諳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未申報贈與稅,而遭補稅及罰鍰。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之課徵對象及範圍,以贈與人是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而有所不同如贈與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贈與財產之所在地,無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惟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在境外之國民,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時,始應課徵贈與稅。因此,經常居住在境內之國民贈與其境外財產給居住在境外之子女,其當年度贈與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於112年初贈與紐西蘭房地予其居住於該地之子乙君,因誤以為贈與境外財產予他人,非屬贈與稅之課徵範圍,而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該局依通報資料查得贈與事實,核定贈與財產價值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補徵贈與稅85.6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