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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盈虧,均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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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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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獲利或虧損,均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縱使虧損,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應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間以總價新臺幣(下同)6千萬元買入房地,112年8月間以總價5千萬元出售房地,並於同年10月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於同年11月2日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雖該房地交易為虧損,惟甲君未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甲君係第1次裁罰案件,處行為罰1,500元。

該局呼籲,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