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盈虧,均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9-1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獲利或虧損,均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縱使虧損,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應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間以總價新臺幣(下同)6千萬元買入房地,112年8月間以總價5千萬元出售房地,並於同年10月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於同年11月2日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雖該房地交易為虧損,惟甲君未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甲君係第1次裁罰案件,處行為罰1,500元。

該局呼籲,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