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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屋、土地,无论盈亏,均应於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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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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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不论获利或亏损,均须在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

该局说明,房地合一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纳税义务人交易合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房地,纵使亏损,无应纳税额,仍应依同法第14条之5规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地所属稽徵机关办理申报,如未依限完成申报,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1项规定,应处以罚锾。

该局举例,甲君於110年间以总价新台币(下同)6千万元买入房地,112年8月间以总价5千万元出售房地,并於同年10月3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未於同年11月2日前办理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虽该房地交易为亏损,惟甲君未於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向该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经所辖稽徵机关查获后,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1项及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3条之2第1项第3款规定,甲君系第1次裁罚案件,处行为罚1,500元。

该局呼吁,个人交易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於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权交易日之次日,或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如有漏未申报之情形,应尽速於稽徵机关查获前自动补报,若有应纳税额应加计利息自动补缴,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