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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屋、土地,无论盈亏,均应於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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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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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不论获利或亏损,均须在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

该局说明,房地合一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纳税义务人交易合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房地,纵使亏损,无应纳税额,仍应依同法第14条之5规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地所属稽徵机关办理申报,如未依限完成申报,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1项规定,应处以罚锾。

该局举例,甲君於110年间以总价新台币(下同)6千万元买入房地,112年8月间以总价5千万元出售房地,并於同年10月3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未於同年11月2日前办理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虽该房地交易为亏损,惟甲君未於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向该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经所辖稽徵机关查获后,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1项及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3条之2第1项第3款规定,甲君系第1次裁罚案件,处行为罚1,500元。

该局呼吁,个人交易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於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权交易日之次日,或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如有漏未申报之情形,应尽速於稽徵机关查获前自动补报,若有应纳税额应加计利息自动补缴,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