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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后,如发现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办理补报可加计利息免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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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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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限业於113年5月31日截止,吁请营利事业检视申报内容,如发现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自动办理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受罚。

该局指出,依据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就补缴之应纳税款,自原缴纳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得免予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完成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后,发现漏报政府补助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於112年8月1日检附更正前后之各项书表,与自行补缴含自行应缴纳之税款20万元及自该项税捐原缴纳期限截止之次日(112年6月1日),至补缴之日(112年7月31日),依112年1月1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即1.475%)按日加计利息493元之缴款书,向所辖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嗣於稽徵机关查核时,因该公司在调查前即已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核与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相符,得免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予以处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税捐稽徵机关开始查核前,如自行发现申报内容有不符税法相关规定或申报错误情事者,请尽速主动向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免遭受处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