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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后,如发现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办理补报可加计利息免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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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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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限业於113年5月31日截止,吁请营利事业检视申报内容,如发现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自动办理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受罚。

该局指出,依据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就补缴之应纳税款,自原缴纳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得免予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完成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后,发现漏报政府补助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於112年8月1日检附更正前后之各项书表,与自行补缴含自行应缴纳之税款20万元及自该项税捐原缴纳期限截止之次日(112年6月1日),至补缴之日(112年7月31日),依112年1月1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即1.475%)按日加计利息493元之缴款书,向所辖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嗣於稽徵机关查核时,因该公司在调查前即已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核与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相符,得免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予以处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税捐稽徵机关开始查核前,如自行发现申报内容有不符税法相关规定或申报错误情事者,请尽速主动向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免遭受处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