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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后,如发现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办理补报可加计利息免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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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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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限业於113年5月31日截止,吁请营利事业检视申报内容,如发现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自动办理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受罚。

该局指出,依据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就补缴之应纳税款,自原缴纳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得免予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完成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后,发现漏报政府补助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於112年8月1日检附更正前后之各项书表,与自行补缴含自行应缴纳之税款20万元及自该项税捐原缴纳期限截止之次日(112年6月1日),至补缴之日(112年7月31日),依112年1月1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即1.475%)按日加计利息493元之缴款书,向所辖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嗣於稽徵机关查核时,因该公司在调查前即已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核与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相符,得免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予以处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税捐稽徵机关开始查核前,如自行发现申报内容有不符税法相关规定或申报错误情事者,请尽速主动向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免遭受处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