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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存款转存子女名下定存单之赠与行为,应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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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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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查获父母自银行帐户提领存款并以子女名义办理1年期定期存单,因定期存单金额已超过赠与税免税额却未申报赠与税,经该局查获补税并处予罚锾。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而所谓的财产,依同条第1项规定,是指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0年间自银行帐户分次提领存款150万元、120万及100万元,并以儿子名义办理3笔1年期定期存单,1年后定存单到期时本金连同利息全数存入儿子银行帐户,经该局查获,甲君亦认诺系透过定期存单分次赠与存款予儿子,该局除核定补徵赠与税额150,000元〔(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免税额220万元)×税率10%〕并处予罚锾。

该局呼吁,父母自银行帐户提领存款转存子女名下定存单之赠与行为,如超过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在稽徵机关尚未调查或未经他人检举前,请尽速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自动补报补缴及加计利息,以免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