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父母存款转存子女名下定存单之赠与行为,应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受罚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7-2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查获父母自银行帐户提领存款并以子女名义办理1年期定期存单,因定期存单金额已超过赠与税免税额却未申报赠与税,经该局查获补税并处予罚锾。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而所谓的财产,依同条第1项规定,是指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0年间自银行帐户分次提领存款150万元、120万及100万元,并以儿子名义办理3笔1年期定期存单,1年后定存单到期时本金连同利息全数存入儿子银行帐户,经该局查获,甲君亦认诺系透过定期存单分次赠与存款予儿子,该局除核定补徵赠与税额150,000元〔(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免税额220万元)×税率10%〕并处予罚锾。

该局呼吁,父母自银行帐户提领存款转存子女名下定存单之赠与行为,如超过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在稽徵机关尚未调查或未经他人检举前,请尽速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自动补报补缴及加计利息,以免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