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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存款转存子女名下定存单之赠与行为,应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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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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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查获父母自银行帐户提领存款并以子女名义办理1年期定期存单,因定期存单金额已超过赠与税免税额却未申报赠与税,经该局查获补税并处予罚锾。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而所谓的财产,依同条第1项规定,是指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0年间自银行帐户分次提领存款150万元、120万及100万元,并以儿子名义办理3笔1年期定期存单,1年后定存单到期时本金连同利息全数存入儿子银行帐户,经该局查获,甲君亦认诺系透过定期存单分次赠与存款予儿子,该局除核定补徵赠与税额150,000元〔(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免税额220万元)×税率10%〕并处予罚锾。

该局呼吁,父母自银行帐户提领存款转存子女名下定存单之赠与行为,如超过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在稽徵机关尚未调查或未经他人检举前,请尽速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自动补报补缴及加计利息,以免遭补税及处罚。